一、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情况大致涵盖以下两大方面:
首先,当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所拥有的到期债权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
其次,若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其个人所有,则债权人同样享有代位权。
这里所说的“怠于行使”,特指债务人未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至于专属债务人个人所有的债权,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则不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之内。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并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二、代位权行使有怎样的法定流程
代位权行使需遵循以下法定流程: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满足条件后,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需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条件成立。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整个过程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费用原则上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到了约定的履行期限。
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若未到期,债权人通常不能行使代位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在探讨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内容时,我们知道了基本的行使情形。实际上,后续还有不少要点。比如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否向债权人主张。因为次债务人在面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能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等存在诸多抗辩理由。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清偿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精准界定和处理。要是你对这些行使代位权的拓展问题有疑问,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