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从表象方面来看,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比如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以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行为人,行为人以该文书印鉴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等。
2. 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3. 表见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总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回复于 2025.02.02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