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11-15001
永规建发〔2011〕19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城建规划房产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1]2号)文件精神, 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重新清理修订,现将清理修订的结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行政执法 法律依据 通知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7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8条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条
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第35条
1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条
1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条
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条
14、《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4条
15、《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4条
1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4条
1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条
1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条
1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
2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4条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3条
2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4条
2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4条
2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
2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
2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4条
2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5条
2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4条
2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
3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3条
3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3条
32、《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7条
3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3条
3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条
3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36、《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条
37、《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条
38、《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4条
39、《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条
40、《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4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3.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行 政 法 规 | 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2.1 |
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9.25 | |
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0.1.30 | |
9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7.20 | |
10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务院 | 2008.10.1 | |
11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6.10.1 | |
12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2003.6.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3 |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湖南省人 大常委会 | 2010.1.1 |
14 |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 湖南省人 大常委会 | 2002.1.1 | |
15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 大常委会 | 2006.6.1 | |
16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 大常委会 | 2000.3.1 | |
17 |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 湖南省人 大常委会 | 1999.1.1 | |
部 门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 18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国务院七部委局联合发布 | 2003.5.1 |
19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 2004.3.29 | |
20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6.4.1 | |
21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6.4.1 | |
2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5.11.1 | |
2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4.1 | |
24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5.5.1 | |
2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8.23 | |
2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4.4.1 | |
27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3.2.1 | |
28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1.12.1 | |
2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1.6.1 | |
30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0.10.18 | |
31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0.8.25 | |
32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建设部 | 2000.6.30 | |
3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0.3.29 | |
3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9.12.1 | |
35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1.6.29 | |
36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3.1.1 | |
37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建设部 | 2011.1.1 | |
3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10.9.1 | |
39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8.6.1 | |
4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 | 2000.4.7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7、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
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
9、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
10、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
(二)行政处罚(共163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8条
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0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4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5条
7、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6条
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
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2条
10、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
11、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0条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1条
1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
1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宣布招标无效。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
1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评委资格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7条
16、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评委资格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8条
17、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处罚种类:认定评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
1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认定中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
19、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
20、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
21、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4条
2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4条
23、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5条、
2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5条
2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5条。
2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5条。
27、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6条。
28、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7条。
29、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8条
30、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8条
3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9条
3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9条。
33、违反《建筑法》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0条
34、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1条
35、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2条
36、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3条
37、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4条
38、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75条
3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4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
4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4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
43、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4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4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46、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4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4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1条
4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2条第一款。
50、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62条第二款。
5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5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5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
5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
5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
56、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8条。
5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58、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
59、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一款。
60、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二款。
6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6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63、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64、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6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
66、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
6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
68、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第一款。
69、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第二款。
70、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
7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
7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
73、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7条。
74、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
7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
7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三款。
77、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6条。
7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7条。
79、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8条。
8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
8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
82、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
83、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
84、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85、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6条。
86、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7条。
87、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8条。
8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8条。
8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9条。
90、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0条。
91、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6)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7条。
93、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8条。
94、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9条。
95、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0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9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3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4条。
100、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6条。
10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8条。
102、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转包检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条。
103、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
104、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10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9条。
106、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0条。
10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22条。
10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23条。
109、违法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18条
110、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
111、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
112、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1条。
1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条。
11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115、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5条。
11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6条。
1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
118、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7条。
119、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
120、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国家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
121、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9条。
12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123、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12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125、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21条。
12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127、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
128、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
129、勘察设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2)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4)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2条。
130、勘察设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接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2)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3)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4)其他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131、勘察设计业务承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2)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132、勘察设计业务承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3)有其他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133、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2)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3)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134、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2)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
130、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3)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39条。
13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2)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3)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5)其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34条。
136、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34条。
1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
(2)不按规定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35条。
138、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36条。
139、建设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的;
(2)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
(3)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4)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4条。
140、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2)允许个人和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3)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5)以降低取费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未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5条。
141、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作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6条。
142、监理单位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39条第一款。
143、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39条第二款。
14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39条第三款。
14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39条第四款。
146、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40条。
147、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14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14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150、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
151、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
15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
15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第1款
154、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第2款
15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种类: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第3款
15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15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158、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
15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160、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3条
1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
162、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0条
163、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查封违法建筑的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法律依据:湘价费[2001]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