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6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37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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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临平区藕花洲大街西段160号204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5月26日


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我区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临平区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三、部门职责

临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及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国网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供电有限公司、电信临平分公司、数字电视公司(华数)、移动临平分公司、联通临平分公司、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加梯办)设在区住建局,负责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属地范围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推广工作。村(社区)负责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四、实施主体

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项目表决

(一)一般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本细则所称一般老旧小区住宅,是指除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以外的住宅。

一般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意见征询汇总表范本参见附件1),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2),本单元业主填写授权委托书(视业主需要而定,范本参见附件3)、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参见附件4)。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1.表决对象及范围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住宅。

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经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相关业主表决同意。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业主开展表决,经本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项目实施。

2.小区表决要求

由本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征求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5、表决统计表参见附件6)。

3.表决形式及期限

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

表决的投票期限由牵头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十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业主另有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六、项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及初步方案应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书范本参见附件7)。公示书自张贴第二天起算,公示应满十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范本参见附件8)。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调解,同时应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写明异议主要内容、调解(听证)方式及次数、调解(听证)结果,并盖章确认。

七、异议调解

(一)异议处置流程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调解、听证情况记录参见附件9)。

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二)听证有关规则

召开听证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解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通知参见附件10)。听证会可邀请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听证方案。

八、项目申请

(一)提出申请

民主协商一致、意见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加装电梯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表决材料和初步方案等递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或协调一致后)并报属地镇(街道)。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表决情况、同意比例、公示情况、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管理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协调解决业主矛盾纠纷。

(二)现场勘察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加装电梯项目报区加梯办,由区加梯办组织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和相关专家,以及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上报的加装电梯项目的住宅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绿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具备加装条件的房屋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三)委托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

经现场勘察后,符合加装条件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申请联审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加梯办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5.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公示照片);

6.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单元业主授权委托书(如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项目审批

(一)联合审查

区加梯办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预审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正后齐全的)的应予受理。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区加梯办应当及时组织召集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与会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参见附件11),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方案。当场无法出具意见的,应当在联合审查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区加梯办反馈书面审查意见。区加梯办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参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其他审批事项

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其中,符合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布<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1〕11号)中“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关于“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符合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形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工前申请人还应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电力、水务、燃气、管道、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对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十、施工监管

(一)牵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区加梯办应当会同属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意见书后,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应当向区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以下材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2.联合审查意见;

3.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加梯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时,如发现施工存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三)特种设备安装监督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十一、项目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天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十二、资料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十三、资金保障

(一)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加装电梯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实施主体为加装电梯建设主体,加梯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后续运行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费用,其余费用由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承担,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费用。

对于纳入区政府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库的,在改造项目实施之前已完成的加装电梯,加梯业主除共同承担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后续运行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费用外,其余加装费用由区财政补助。

(二)回迁安置房小区加装电梯

回迁安置房加梯总量达到该物业小区总单元楼量30%及以上的,由属地镇(街道)作为回迁安置房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加梯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后续运行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费用,其余费用由区财政和属地镇(街道)按73的比例承担。同时区财政给予管线补助。

(三)普通商品房加装电梯

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由区、街道(镇)两级财政按1:1分摊,补助资金拨付给各街道(镇)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同时区财政给予管线补助。

(四)管线补助标准

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除雨污水管外的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费用,由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台补助(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的不予补助),超出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补助资金采取定额分配,每台加梯均按固定比例分配补助费用,分配比例为供电公司50000元/台,水务公司20000元/台,燃气公司10000元/台,电信、华数、移动与联通公司各5000元/台。

管线迁移涉及的地面开挖、复原及雨、污水管道迁移,由镇(街道)负责实施,区财政给予3万元/台资金补助(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的不予补助),超出部分由镇(街道)承担。

(五)考核补助标准

实施加装电梯量化考核,对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区财政给予镇(街道)8000元/台的补助资金,由镇(街道)用于电梯加装前期工作费用。

加装电梯项目通过五方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资料归档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归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区加梯办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至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六)业主自筹

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鼓励加装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

(七)社会参与

1.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2.鼓励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的加梯模式,即引入第三方企业参与,由企业出资建设,加梯业主以租赁形式代替购买的模式。

十四、其他保障

1.各管线单位原则上要在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进场施工。

2.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原则采用公变供电形式及单路供电方式。业主主动要求实行双路供电方式的,增加的费用由业主与电力部门自行协商。既有住宅物业配套设施由专变供电的,加装电梯业务按照高压新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类别进行用电申请。涉及的电表前管线迁移与接入、增设、电杆移位、路灯迁移等工作由电力部门负责。

3.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用电电表开户,原则上以统一推荐的业主代表加所属单元楼道号名义开户,也可以所属小区物业公司名义开户。

4.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5.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的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7.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的电梯投入使用后,相关业主可以利用政府补助资金、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8.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9.阻挠、扰乱、破坏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单元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参考范本)

   2.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单元业主意见表决票(范本)

   3.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单元业主授权委托书(范本)

   4.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

   5.杭州市临平区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小区业主意见表决票(范本)

   6.杭州市临平区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小区业主意见表决结果(范本)

   7.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范本)

   8.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范本)

   9.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调解(听证)情况记录(参考范本)

   10.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听证通知书(参考范本)

   11.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范本)

   12.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书(范本)


附件1

杭州市临平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单元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参考范本)

项目坐落   街道(乡、镇)   路   号   单元

征求意见牵头业主及联系电话                           

备注

1.请在本表意见一栏中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划〇;

2.请业主本人在相应栏中填写,若业主本人不方便的,由牵头业主在本表备注一栏中写明具体征询时间、征询方式以及联系电话;

3.征求意见牵头业主应客观记录征求意见情况,并对征询表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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